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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继承房产不交个税,是真的吗?

房产继承

发布日期:2019/6/28来源:信义房屋

信义房屋解读继承房产不交个税”政策。

来源 | 执信咨询

荐读 | 近日,大家看到不少以“继承房产不交个税”、“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名的重磅新闻,一时间朋友圈刷屏,那么,事实到底是怎样的?信义君来解读啦~

新闻起因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有一条写到: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其实,仔细看下公告内容就会发现,公告只是再次明确了一些早已存在的相关税收政策,同时对征税项目做了细微调整。为了节约大家的时间,我们对公告内容及现有政策划重点: 


1、就继承、赠与所得房屋产权,《公告》只是将该部分收入的征税项目从“其他所得”调整到“偶然所得”,税率不变。


2、符合免税情形继承、赠与所得的房屋产权,对当事双方一向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政策自2009年就有了,并非什么重磅新政。


免税情形包括:

a.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b.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从实践操作上来说,上海的税务机关也是一直按照第2条政策在执行。


4、受赠或者继承所得的房屋再次出售时,仍应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在满五年家庭唯一的情况下才免征个人所得税,非满五年家庭唯一的话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Ps:其实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也于25日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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