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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购政策再细化:使用产权房“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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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14来源:信义房屋

信义君又来解读政策啦~

近日,市政府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沪府发〔2019〕1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中,大家最关心的部分应该就是“明确差价换房的受让人条件”,在此将内容摘录如下:


第十条(受让限制)


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那么,新《办法》实施之后,到底对我们上海购房产生什么影响呢?


新《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指“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也就是我们日常通俗意义上说的“购买使用权房”。所以,新《办法》等于对使用权房的买方做了限制,即我们通俗说的“使用权房限购”。


我们就通过几个例子来明确一下,新《办法》实施后,会影响的几种购房情况:



此外,新《办法》还完善了差价换房遵循的原则和方式,加强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差价换房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公有住房转让价款不再进行监管(取消了原先对公有住房有偿转让价款实行三年资金监管的规定)。


新《办法》施行后,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参考资料:《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62943.html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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