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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究竟是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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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7/22来源:信义房屋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以后,如果没有另外的约定,这个房屋就不可以进行出租,居住权人有最优先的居住在房屋里面的权利,而且可以一直住到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如果死亡,居住权也就不复存在,居住权是不可以转让给别人或者继承的。

父母将自己的唯一的房产过户给子女,谁知,子女不仅不赡养父母,还将年迈父母扫地出门!遇到这类气人的家庭纠纷怎么办?做好居住权登记,咱不怕!

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就是专门解决这个问题的,以保护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那么,“居住权”到底是个啥?

话不多说,先上法条,看完法条原文,再来看小编如何“敲黑板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现在小编开始给大家讲解啦!

居住权有几个特点大家必须要知道,设立居住权首先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订立,采用口头等形式均为无效的,但光有书面的合同约定还是不够,需要进行登记后才可以生效。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内设立了居住权,在拉取房屋信息时,是可以看到房屋有设立居住权的哦。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有什么影响呢?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以后,如果没有另外的约定,这个房屋就不可以进行出租,居住权人有最优先的居住在房屋里面的权利,而且可以一直住到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如果死亡,居住权也就不复存在,居住权是不可以转让给别人或者继承的。

其实在国外很早就有了居住权这个概念,一开始的初衷也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老年人在去世之前就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了自己的孩子或者孙子,但是子孙并没有尽到妥善照顾老人的责任,甚至将老人“扫地出门”,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居住权也就应运而生。老人在将房屋过户给子孙之前,可以在房屋内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在世时可以有一个遮风挡雨的港湾。


那么居住权和租赁合同设立的居住权益有何区别?

其实居住权是一种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权利,而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居住权益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权益,只要合同生效就可以,并不要求登记后租赁合同才生效。居住权的设立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订立,而不定期租赁合同并不需要以书面签定合同为条件。居住权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是终身的,是绝对优先的的。居住权明显比租赁产生的居住权益要“霸道”的多。


关于居住权在实际中的应用还有很多场景,例如之后很多夫妻结婚可能不会因为房产证加不加名字而导致两人感情破裂,也能保障老人的权益,安心度晚年……但所有新的事物都有两面性,居住权也一样,在实践中究竟居住权会有怎么样的发展,相信之后也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判案例,到时候小编也会给大家继续解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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