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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出售
发布日期:2021/4/12来源:信义房屋
去年长租公寓爆雷事件对于租户、房东和社会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之前某壳公司蛋碎一地的消息相信大家也都有所耳闻,最近市面上又出现了另外一种长租套路,信义君也想给大家提个醒,让大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套路”:
现有一家A公司,其主营范围为长租公寓,托管客户的房屋并代为出租;而B公司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主营的是二手房买卖业务。
A公司和B 公司通过协商达成一致,A公司将其通过业务操作所获取的房源信息转交给B公司开展二手房买卖业务,并且A公司也向B公司承诺将利用其托管的便利来排斥其他中介公司,就比如A公司会采用暗示、诱导、合同约定等方法迫使客户选择B公司;甚至会通过阻碍其他中介公司看房、为交易流程设置障碍等方式排斥竞争。
A、B两公司通过这样的合作方式取得不当利益,涉嫌构成以下行为: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A公司将房屋产权人信息泄露给B公司,双方除会受到行政处罚外,达到一定数量则构成刑事犯罪,如用于牟利则会加重处罚,产权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
二、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A公司将房屋产权人信息泄露给B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三、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A公司利用职务之便排斥其他中介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如现实生活中遇到唯一指定中介公司,不找指定公司买房需要赔偿等相关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合同条款,消费者只需发函解除独家委托即可,一切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合同或行为均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内容相抵触而归于无效。
消费者可以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12315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这种强制委托给一家中介公司的情形,从表面上来看,有的房东觉得权益没有受到什么损害,但是大家都知道,如果被强制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房源,对于急卖的房东和希望卖出好价格房东来讲,无法有更多的平台去推荐,那么势必在价格上会有受制于人的倾向,长此以往,对于本地段的房价不是一个良性循环。
四、构成不正当竞争
A、B两家公司合作通过不当途径联合排斥其他公司参与竞争,此举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规定。
相关利益受损人可立即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寻求介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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